普法案例
2024年10月12日,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与被其进行维保的相关单位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该机构负责人表示,由于不熟悉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以为不用明确项目负责人就可以进行维保工作。该机构因在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被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部门说法
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提醒,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对单位进行维保前,应严格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文/南海融媒记者 区勇坚 郭仲明
通讯员 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