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成年人路边玩篮球致骑行者摔伤致残 法院: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杨芳)市民刘先生骑行摩托车回家,路中央突然滚来一个篮球,刘先生避让不及紧急刹车,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多处骨折,其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篮球所有者未成年的小明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给刘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
2023年4月8日,11岁的小明上完篮球训练课,在回家途中将篮球网兜当作玩具用力旋转,篮球不慎甩出滚到马路中央。恰逢刘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因突发情况紧急刹车,连人带车侧翻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小明玩耍的篮球滚落至公路,致使刘先生摩托车侧翻,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刘先生因右股骨远端骨折、右髌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刘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道路边将网兜里的篮球不慎甩出,滚落至道路中央,是导致刘先生摔倒并受伤的主要原因,小明在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理应赔偿;另一方面,刘先生驾车行驶时未做到观察注意、减速慢行,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认定小明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先生本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小明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无证据证明小明名下有财产,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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